上海漂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漂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15231号 原告:上海漂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轶,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市。 原告上海漂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经原告上海漂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9月3日追加***为本案被告。原告上海漂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10月15日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漂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各方达成庭外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漂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漂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 审 判 员  **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