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17号
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杭海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杭州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853元(已减半),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