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9965号
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至上铁艺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东方西路56-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杭海路18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至上铁艺经营部诉被告杭州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至上铁艺经营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