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21176号
原告: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程,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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