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信锐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建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922执保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信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677893805,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680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750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