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81民初986号之一
原告:资兴市***瓷店,住所地资兴市新区建材市场3栋110-111号。
经营者:***。
被告: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469号鑫秋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资兴市***瓷店与被告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资兴市***瓷店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资兴市***瓷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兴市***瓷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兴市***瓷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