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资兴市某某瓷店与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81民初986号之一 原告:资兴市***瓷店,住所地资兴市新区建材市场3栋110-111号。 经营者:***。 被告: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469号鑫秋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资兴市***瓷店与被告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资兴市***瓷店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资兴市***瓷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兴市***瓷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兴市***瓷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