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3127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鑫秋大夏7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主动给申请执行人***兑付了12036.4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涉及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涉及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容已经执行完毕,2022湘3127执617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