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922号
申请人:长沙市能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湖南东岸装饰建材批发大市场A区7栋12-1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469号鑫秋大厦栋7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市能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能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6,08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能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6,08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2,15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能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