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资兴市大自然木地板经营店、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民初1689号 原告:资兴市大自然木地板经营店,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 经营者:**,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告: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469号鑫秋大厦栋7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资兴市大自然木地板经营店与被告湖南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资兴市大自然木地板经营店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资兴市大自然木地板经营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兴市大自然木地板经营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资兴市大自然木地板经营店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