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辖56号
原告:***,女,汉族,1955年11月18日生,住常熟市。
原告:***,女,汉族,1978年7月30日生,住常熟市。
被告:***,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生,住常熟市。
被告:常熟市盛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山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188号4楼。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盛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系该院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5780号《关于原告***、***诉被告***、常熟市盛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请示》,以原告***系该院工作人员为由,报请我院将本案指定管辖。鉴于上述原因,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常熟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故同意该院请示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