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22民初2246号
原告:刘某,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乌江镇冻江村,公民身份号码为XXX,系***之妻。
原告:***,女,199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公民身份号码为XXX,系***之女。
原告:***,男,200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乌江镇冻江村,公民身份号码为XXX,系***之子。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公民身份号码为XXX,系原告***、***的母亲。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xxxxxxxxxxxx。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
负责人: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侵权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2025年9月1日,原告刘某、***、***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