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27执保22号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生,住遂川县。
被申请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某某大道附140号,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鸿雁支行账号为36×××26上的存款,现因已经履行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鸿雁支行36×××26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