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与吉安市吉州区香榭丽都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赣0802民初257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3147073750。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香榭丽都业主委员会,住,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香榭丽都小区/div> 代表人:***,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吉州区香榭丽都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吉安市吉州区香榭丽都业主委员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4345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3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雇人切割、损毁原告正在建设的位于吉州海天汇酒店西侧公共绿地内的公用移动通讯基站塔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44345元。设置公用移动通讯基站是贯彻落实国家“宽带中国”战略的具体举措,也是建设“智慧城市”的关键和基础,移动基站是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公共基础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原告在吉州海天汇酒店西侧公共绿地内建设基站经过了吉安城市规划管理处的审批,被告无权进行阻止和破坏,如被告确有异议,也应当通过正当程序维权,不得擅自切割、损毁塔基以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被告吉安吉州香榭丽都业主委员会辩称,原告违法开挖、施工、建设,应自负法律责任,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所使用的土地系被告享有使用权,原告并未取得被告业主的同意偷偷开挖,原告无权使用,原告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他人土地。原告所使用的土地属于被告小区公共绿地,并非公共绿地,该小区公共绿地在规划红线内,经过了吉安城市规划管理处的核准,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土地。原告在选址时误把属于原告的小区公共绿地写成公共绿地上报吉安城市规划管理处,应属无效。原告虽然在2017年7月3日取得了吉安城市规划管理处的抄告单,但是并不表明原告的建设行为是合法的,原告并没有在小区内公示,且抄告单上列明了原告还应进一步履行的义务,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须管理处派员到现场具体定位后方可施工等。原告在8月12日之前偷偷建设,在2017年8月30日才有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估意见,程序违法。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电信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原告在使用他人土地时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如征用、征收、补偿、通知、公示、协商等,但是,被告于8月13日报案后原告并未来协商。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塔基螺帽等是天龙花园小区业主弄走的。被告无资金来源,无民事责任能力,工作人员属于义务劳动,被告不是适格被告。综上,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应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吉安吉州香榭丽都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事实和理由:因原告行为不合法,原告的行为破坏了植被、土地,在未取得被告的同意下,原告不能再建,原告应铲除所建部分,恢复原貌,并赔偿维权人员工资损失6000元、土地损害费10000元。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辩称,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第五十二条规定,移动通信基站是与“铁路、公路、电力”相同的重要国家基础设施,属于公共利益产品,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更不得进行破坏。通信基站建设是为了满足小区及周围不特定的多数人的通信自由,被告应当负有“容忍义务”,而不是故意破坏涉案基站塔基。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是政府积极推进的项目,该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未超过国家标准,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基站电磁辐射可能对其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公民应予以理解和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3日,吉安城市规划管理处向原告出具一份抄告单,编号为(2017)市政第05号,内容为根据吉安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第660次专家咨询组论证会的论证意见,吉安主城区三十九个公用移动通讯基站站点选址设计方案已按要求修改到位。原则同意在吉安主城区新建三十八个公用移动通讯基站,吉州老城区及庐陵新区15个点,青原区4个点,赣西堤地块19个点。其中一个站址名称为吉州海天汇酒店,站点位置为海天汇酒店西侧公共绿地内(坐标X=3002203.124,Y=499858.969),拟建形式仿生树,拟建高度35m。基站对周边环境影响情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基站布点应遵循“先公建、后绿地、再道理旁,尽可能不布置在交叉路口”等原则,尽量结合地形以仿生树的形式设置。基站的具体位置应以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交通安全为原则,同时须我处派员到现场具体定位后方可施工,且注意保护其他地下管线。原告取得上述抄告单后,于2017年8月在海天汇酒店西侧公共绿地内建设塔基。因原告在该地块建设塔基时未经过被告同意,2017年8月22日,被告向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北门派出所报案,称该地块属于业主共有,香榭丽都业主委员会决定将原告建成的塔基11根地脚螺丝及基脚损坏。2017年8月30日,原告取得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吉安2017年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估意见,内容为报告表编制较规范,内容较全面,重点突出,工程分析、环境情况叙述较清楚,污染防治措施总体可行,符合国家有关环评技术导则、规范的要求,可上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另查明,吉安城市规划管理处出具的原吉安柴油机厂生产区地块用地规划红线图显示海天汇酒店西侧公共绿地内(坐标X=3002203.124,Y=499858.969)属于小区公共绿地。吉安城市规划管理处在对公用移动通讯基站站点选址前一般不审核土地的权属问题,是根据城市需求来进行相应配置,但是施工方在施工时,如果发生用地权属问题,应征得用地权属人的同意方可建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照片、吉安城市规划管理处抄告单、评估意见、吉安吉州香榭丽都业主委员会出具的事实材料,被告提供的照片、原吉安柴油机厂生产区地块用地规划红线图、香榭丽都规划总平面图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虽然吉安城市规划管理处向原告出具的抄告单中显示位于海天汇酒店西侧公共绿地内(坐标X=3002203.124,Y=499858.969)可以建设一个公用移动通讯基站站点,但因该地块属于被告小区公共绿地,且吉安城市规划管理处表明施工方在施工时,如果发生用地权属问题,应征得用地权属人的同意方可建设,原告在该站点建设公用移动通讯基站塔基时并未取得被告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因该地块之前系绿地,被告要求原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土地损害费、工资损失16000元,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从该塔基的物理属性来看,因该塔基嵌在该地块中,不能移动、不能搬走,被告在排除妨碍时势必会对该塔基造成损害,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对位于海天汇酒店西侧公共绿地内(坐标X=3002203.124,Y=499858.969)的地块停止侵害,并将该地块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香榭丽都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负担;反诉费100元,由被告吉安市吉州区香榭丽都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