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际智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优钢新材料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与湖南天际智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3502号 原告:优钢新材料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楼121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际智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产业园标准化厂房H1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优钢新材料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际智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优钢新材料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优钢新材料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钢新材料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优钢新材料科技(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