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3502号
原告:优钢新材料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楼121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际智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产业园标准化厂房H1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优钢新材料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际智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优钢新材料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优钢新材料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钢新材料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优钢新材料科技(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