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502民初835号
原告:江西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某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江西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某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江西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620元,由原告江西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