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环渤海湾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井民一初字第00680号 原告石家庄金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冶河西路0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井陉县微水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省环渤海湾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北障城村北隐凤山旅游景区。 被告河北天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北障城村北隐凤山旅游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金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环渤海湾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金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省环渤海湾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金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金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省环渤海湾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0元不予收取 审判长*** 代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