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4民初437号
原告:陕西兴阳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高坝店镇高坝街社区五龙新区二排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MA70X03M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隆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南新街东城雅居商住楼一单元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69842544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辅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原告陕西兴阳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隆元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兴阳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兴阳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兴阳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7元,减半收取3908.5元,由原告陕西兴阳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