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24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隆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南新街东城雅居商住楼一单元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698425448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阳县恒瑞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
1024071284928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隆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阳县恒瑞肉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1024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陕西隆元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山阳县恒瑞肉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9362元和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24年4月9日对山阳县恒瑞肉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冷库设备1套及陕(2018)山阳县不动产权第0××4号、陕(2019)山阳县不动产权第0××8号、陕(2018)山阳县不动产权第0××5号、陕(2016)山阳县不动产权第0××1号房屋予以查封。2025年2月27日,陕西隆元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执行费待恢复执行时一并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1024执3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