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南新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商洛优源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漫川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阳县恒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漫川镇。
法定代表人:**,居民,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阳县金川封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漫川镇。
法定代表人:***,居民,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漫川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优源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山阳县恒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阳县金川封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由被执行人商洛优源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10日前偿还申请人陕西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逾期支付则按照本院(2019)陕10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恢复执行;二、本案执行费38700元由被执行人商洛优源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10执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勇
审判员 姜淑成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