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尚景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懿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4民初67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尚景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XX街XX大街**XX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陕西山阳县XX街XX城XX居******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懿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
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XX路**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尚景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懿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尚景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尚景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尚景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 颖
书 记 员 张 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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