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4民初587号
申请人:朱坤富,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镇***行政村***7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金阳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坊西街华夏世纪广场C座28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WHBY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南新街东城***住楼一单元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69842544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朱坤富与被申请人陕西金阳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坤富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金阳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限额1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使案件判决后得以执行,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金阳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限额130万元予以冻结。
上述保全措施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坤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崔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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