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匠动画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天匠动画科技有限公司与图行天下(天津)动漫影视三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津0111民初9160号 原告:天津天匠动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行天下(天津)动漫影视三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天匠动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图行天下(天津)动漫影视三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27日签订《股权融资合作协议》,原、被告进行股权融资合作的目的,主要为被告增加资金实力,进行更多的项目合作,完成股改及日后的上市工作准备相应的实体条件。原告为实现协议上述目的,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28日两次,每次30万元向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汇入款项,共计60万元。上述协议第五条约定,被告承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在四十天内办理被告增资与增加股东的变更登记,但当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股权融资款60万元后,被告至今未履行协议中第五条的义务,更未将融资款项投入任何项目。双方签订协议六个月后因企业文化、理念和办事风格等诸多的不相融合等原因双方于2015年7月26日又签署了《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双方经一致决定暂不进行交叉持股及股权变更,被告应在自身的融资项目结束后(6个月后)向原告支付60万元的补偿金,但时至今日,被告未按照约定将融资补偿款60万元返还给原告,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均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融资合作协议》,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0万元及自2016年1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服务费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28日给付被告30万元、30万元,共计60万元。 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27日签订《股权融资合作协议》,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协议约定:“。第一条、合作的定义。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策划公司的未来发展。甲乙双方交叉持股并无偿使用乙方现有位于天天津××技术产业园区××绿色产业基地××室为办公地址。第二条、股权合作的比例。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注册成立的图行天下(天津)动漫影视三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股权融资主体。第五条、交叉持股的履行条款。1、关于获得目标财产的相关变更登记。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承诺在四十天期限内办理目标财产权属获得登记手续,包括股权持有人增加的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增加的变更登记的。” 告与被告于2015年7月26日签订《补充协议》,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协议约定:“。一、双方经过近六个多月的合作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企业文化、理念和办事风格不能融合,经过双方认真考虑一致决定暂不进行交叉持股及股权变更。二、考虑甲方项目和融资正在继续进行中,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还需要六个月的融资时间,甲乙双方一致决定甲方上述为期六个月的融资时间结束时支付乙方60万元人民币整作为补偿。” 原告提供开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金额为5000元的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以证实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服务费5000元,此款应由被告负担。 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负担为实现债权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并自愿撤回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融资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双方签订《股权融资合作协议》前便协商股权融资事宜,原告先于2014年12月29日给付被告3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又于2015年1月28日给付被告30万元,共计60万元;原告投资60万元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办理资本增资及股东变更事宜,被告亦未向原告说明原告所投入的60万元的用途,原告投入60万元欲使被告增资并成为被告股东的目的落空,原告不敢继续投资,并向被告索要上述投资款;诉请的60万元的性质是被告应返还原告的投资款60万元,即《补充协议》中载明的6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股权融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27日签订《股权融资合作协议》,原告合计给付被告60万元,后双方因“企业文化、理念和办事风格不能融合,经过双方认真考虑一致决定暂不进行交叉持股及股权变更”,被告确认“甲乙双方一致决定甲方上述为期六个月的融资时间结束时、支付乙方60万元人民币整作为补偿”,此款被告至今未付,应承担给付原告60万元的民事责任。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月25日前给付原告60万元,因被告未依约给付原告60万元,应给付原告利息损失(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律师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负担为实现债权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并自愿撤回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融资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此系原告的自愿行为,本院准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图行天下(天津)动漫影视三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天匠动画科技有限公司60万元、利息损失(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图行天下(天津)动漫影视三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