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416号
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镇江成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成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现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