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靖马特机电有限公司

重庆靖马特机电有限公司与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7执311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靖马特机电有限公司(更名前为重庆蛟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5210308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5902437X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蛟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渝0117民初24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载明:一、由被告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重庆蛟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电梯设备安装款735200元。逾期未付清,则从2016年11月5日起以735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付清电梯安装款之日止。二、原告重庆蛟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666元,保全费4286元,合计9952元,由被告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蛟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垫付,限被告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在支付本案标的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重庆蛟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靖马特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投资、工商登记、收入、证券等财产,查明:1.房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产有331处;2.银行账户及余额,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5000115360005020XXXX余额为612641.58元、账户5000115360005021XXXX余额为3990667.4元、账户5000115360005021XXXX余额为3954838.56元、账户5000115360005021XXXX余额为35828.84元,在中信银行开设的账户811120101320004XXXX余额为332706.20元、账户742281018510000XXXX余额为2891308.63元、账户742281018260001XXXX余额为804264.45元、账户742281018260001XXXX余额为585749.62元;3.车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有大众汽车、森林人汽车、柯斯达汽车、奥迪汽车共计四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本案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协助冻结银行反馈的信息为实际冻结金额为零,部分账户无法冻结。此后,本院执行人员到合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详细核实被执行人名下331处房产的限制登记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名下除位于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路(建筑面积309平方米)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设备用房且未被查封外,其余的330处房屋均被本院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先后多轮查封,且其中214处房产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同时,经向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核实,被执行人的全部银行账户均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的其他案件多轮冻结。本案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均为轮候查封、冻结。执行人员去至被执行人的营业办公地点调查、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已处于全部停产、停业状态,仅有三、四名留守人员处理日常事务,无法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控制情况、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相关协助执行单位的回执、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并有权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予以实现,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虽有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但房产、银行账户均被其他法院或本院的其他执行案件予以查封、冻结,本案系轮候查封、冻结,对该部分财产并无处置权,车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待现有财产被其他法院或本院其他案件执行处置后参与分配,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本次执行中未受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7执31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