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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冠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智能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3779号 原告:通冠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中原西路与京城路交叉口郑州国际工程机械产业园第13栋办公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6131562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忻,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智能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恒业北七街6号院8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冠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智能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冠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