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3779号
原告:通冠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中原西路与京城路交叉口郑州国际工程机械产业园第13栋办公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6131562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忻,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智能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恒业北七街6号院8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冠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智能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冠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