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8979号
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恒业八街XX号院XX号楼XX座X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智能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恒业北七街XX号院XX号楼XX层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与被告***智能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贺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