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7406号
原告:安宁某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生态治理(湖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安宁某某建材经营部与某某生态治理(湖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宁某某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宁某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