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生态治理(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安宁某某建材经营部与某某生态治理(湖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7406号 原告:安宁某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生态治理(湖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安宁某某建材经营部与某某生态治理(湖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宁某某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宁某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