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4民初6956号
原告:武汉众志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创业街东创国际大厦6栋50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升路10号4号楼1层102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众志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众志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众志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众志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众志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