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512号之一
申请人: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硚口区长升路10号4号楼1层102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0(原3)栋C座2**13层03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龙阳大道108号**大院综合楼。
负责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