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83103.0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