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特30号
申请人: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丰硕路28号新工厂高新技术产业园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申请人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撤回请求撤销(2019)邯仲裁字第017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请求撤销(2019)邯仲裁字第017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请求撤销邯郸仲裁委员会(2019)邯仲裁字第0174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乔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