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3077号
原告:安宁文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39公里昆钢嘉华水泥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9307253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丰硕路28号新工厂高新技术产业园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52023212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安宁文龙经贸有限公司与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宁文龙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宁文龙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6元,减半收取1,908元,由原告安宁文龙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