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之龙货架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聚智信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1010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聚智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省农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坤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雅滨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申请人陕西***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聚智信贸易有限公司、陕西省农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雅滨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2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货款97901元、利息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23.5元,公告费800元,本案执行费139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已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7、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99824.5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利 平 审 判 员   杨 睿 审 判 员   晏航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 沛 书 记 员   雷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