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25民初1272号之二
原告:漳州重远船舶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港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699039952P。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圣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路19号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AP8Q5R。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漳州重远船舶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漳州重远船舶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重远船舶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有其他新证据需要补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重远船舶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8.9元,减半收取计2664.45元,公告费560元,由漳州重远船舶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 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