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7民初2664号之一
原告:漳州市菁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元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6926766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重远船舶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港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69903995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漳州市菁美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重远船舶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漳州市菁美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菁美涂料有限公司已与漳州重远船舶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菁美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0元,减半收取为455元,由漳州市菁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