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7456号
原告:苏州影橙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336号1A幢1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20N2AH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延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A区4号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4LNTX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影橙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延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影橙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