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53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聊城申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泰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界新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画卷路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聊城申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申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家界新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新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8民终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聊城申昊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赵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