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502民初10148号
原告:山东聊城申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泰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豆维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新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画卷路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聊城申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新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聊城申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17.40元,由原告山东聊城申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史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