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3342号
原告:山东聊城申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泰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豆维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新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画卷路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聊城申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新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8517.4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聊城申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