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811民初155号
申请人:焦作市益瑞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北郭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张家界新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画卷路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焦作市益瑞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新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和冻结张家界新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22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在22万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作市益瑞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家界新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毛 鋆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