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恒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12民初2904号 原告:常州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常州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合计1920元,由原告常州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