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91民初87号
申请人:青岛***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5号-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永清迪亚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工业园益田道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廊坊市冀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3号(廊坊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内门面大厅南厅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388弄3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迪亚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冀盛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迪亚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冀盛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驰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驰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迪亚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冀盛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青岛***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