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迪亚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91民初87号之二 原告:青岛***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5号-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永清迪亚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工业园益田道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市冀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3号(廊坊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内门面大厅南厅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迪亚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冀盛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青岛***驰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各被告作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具人、承兑人、背书人将汇票背书给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均为可转让,原告作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但在汇票到期后因余额不足拒付。后原告多次要求各被告支付,各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该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应当由**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2、虽然本案存在多个被告,但是并不影响本案由**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本案由**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推进和解决,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故**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系本院辖区,原告青岛***驰商贸有限公司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