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706民初3434号
原告:连云港中建科技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连云区五羊路63-103久和商务701-7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连云港艾欧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云海社区通灌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云港中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艾欧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艾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云港中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LED显示屏订货合同》,责令被告退还货款376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LED显示屏及配件的订货合同,交货时间:5天,收货人及验货人:**,159××××****,收货地址:海州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不配合,既不交货,也不退款。无奈之下,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委托**通知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三日内退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艾欧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LED显示屏订货合同》、汇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确认,作为定案根据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9日,原告中建公司(甲方)与被告艾欧公司(乙方)签订《LED显示屏订货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5天,实收总价为37600元,收货人及验货人为**,付款方式为货款付清后发货,收款户名为***,卡号为62×××18。2020年3月20日,原告向上述账户汇款37600元。后被告未能按时交货。2020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沟通,若被告订不到货,则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现被告既未交货,亦未退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公司与被告艾欧公司签订《LED显示屏订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将购货款汇入被告账户,被告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货物。被告未能按期交付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在收取原告37600元货款后未能交付货物,亦未退还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37600元购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艾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连云港中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艾欧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LED显示屏订货合同》;
二、被告连云港艾欧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中建科技有限公司购货款共计人民币37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连云港艾欧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于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10×××94
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三、案款缴款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海宁西路分理
开户名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32×××99-6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