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706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中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780299604R,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五羊路63-103久和商务701-7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艾欧光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5709071XH,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云海社区通灌南路128A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
连云港中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艾欧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次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