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13390号
原告:湖南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沈某。
原告湖南某某公司与被告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