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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公司与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13390号 原告:湖南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沈某。 原告湖南某某公司与被告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