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21执10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产业集聚区云翔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654707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又名***,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生,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82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99482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15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4月8日、2019年5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存款账户,并扣划其银行账户中存款至本院指定账户,被执行人***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持有等信息。本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均无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5月20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