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执15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许昌宏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484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宏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8)豫1002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宏泰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