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21财保19号
申请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产业集聚区云翔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3月22日出生,住新乡市。
申请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账号为62×××08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1136897.5元的存款;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与***共有的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66号伟业中央公园24号楼2**26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70006226-1)房产价值份额中***所有部分;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市和平路南、友谊路西阳光华府10#2-2602(不动产权证号:20190005987)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账号为62×××08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1136897.5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
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与***共有的位于新乡市平原路366号伟业中央公园24号楼2**26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70006226-1)房产价值份额中***所有部分,查封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过户和设立其他权利负担。
三、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市和平路南、友谊路西阳光华府10#2-2602(不动产权证号:20190005987)的房产,查封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过户和设立其他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