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1财保22号
申请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产业集聚区云翔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大市场南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账号为76×××04,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的存款74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76×××04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的存款740000元,冻结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4220元,由申请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珊